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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提高高龄津贴和资金来源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19 00:00:00 来源:民政部
索 引 号00001854-5/2019-00571主题分类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9-19
公文名称民政部对“关于提高高龄津贴和资金来源的建议”的答复
主 题 词关于提高高龄津贴和资金来源的建议文    号民函〔2018〕723号

民函〔2018〕723号

吴明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高龄津贴和资金来源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推动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基数大、失能比例高。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4亿,占总人口的17.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民政部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养老工作取得显著进步,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正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改善,广大老年人获得感显著增强。截至2017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约15.5万个,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44.8万张。在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相关部门推动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方面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二是报请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建立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三是会同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提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民政部将各地研究制定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督促各地加快建立进度。截至目前,高龄津贴制度已实现全国省级层面全覆盖,惠及2680万余名老年人;30个省份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惠及354万余名老年人;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61万余名老年人。有效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

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多,高龄、失能老年人比例高,全面建立高龄、失能补贴制度所需资金巨大,再加上现有的补贴制度尚处于初建期,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是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大。随着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加之人口老龄化速度和规模不断增加,地方落实三项补贴政策,并进一步提标扩面的财政支出压力增大。二是由于缺乏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完全依靠地方财政投入,多数省份建立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标准较低,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效果不明显。三是老年人补贴目前属于地方事权、财权,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暂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条件。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推动各地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补贴制度。一是督促未出台养老服务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的省份尽快建立制度,早日实现以省份为单位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全覆盖。二是指导各地根据不同需求分类发放对象,制定有针对性、高效的补贴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切实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三是不断规范补贴申领发放程序要求,提高补贴制度的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四是在条件成熟时,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补贴制度,建立中央与地方共担职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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