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9-00776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
信息来源 | 民政部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新模式的提案答复的函 | ||
主 题 词 | 关于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新模式的提案 | 文 号 | 民函〔2018〕742号 |
民函〔2018〕742号
陈文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新模式的提案”收悉。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经商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全国老龄办,现答复如下:
农村养老是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的短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通过健全服务网络、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加大投入,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一、关于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
2013年起,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累计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每年投入1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近两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58亿元,重点支持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等。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城镇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光荣院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各级民政部门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其中2016年安排13.1亿元,2017年将继续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13.2亿元。此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支持“互联网+”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二、关于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加强养老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民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鼓励各地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供物质保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川、吉林、江西等地在面向农村老年人整合开放村文化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利用农家大院、小区院落建立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完善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功能,形成服务设施网络。湖北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探索形成了村委会筹资兴建、由村闲置小学改建、利用或改建村级房屋、中心户提供富余房屋、利用农户开办小超市、设在空巢老人家中、利用乡镇福利院兴建等7种各具特色的建设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生产帮扶等问题。
三、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指导思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具体措施。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联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外,还联合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初步建立了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社会资本高度关注的新兴业态。财政部支持地方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2014-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48亿元,支持吉林、山东等8省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产业。在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方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老年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部分银行通过参与政府设立的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接财政部PPP示范养老项目等方式,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
四、关于加强自助互助养老平台的运行管理
农村老年协会是农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群体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开展为老服务、组织邻里互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全国老龄办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2015年,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全国老龄办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使之在农村为老服务中发挥作用。2017年,民政部联合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支持乡镇、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各地将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各地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过程中,着力打通各类资源的衔接渠道,支持老年协会等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如四川省探索由村(居)委会牵头,依托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老年协会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组建“巾帼志愿服务队”、“党员志愿服务队”、“银龄互助服务队”等各种形式的帮扶服务队伍,解决农村留守、高龄、失能老年人生产生活困难。截至“十二五”末,全国农村老年协会有468438个,建会率82.1%。根据第四次全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老年协会的老年人参与率达到10.1%。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已出台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
一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均衡配置,有序建设。支持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二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发挥政策综合激励效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落实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三是以留守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推进农村养老体系建设。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建立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和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持续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区域性农村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继续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提高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农村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对仍然从事生产劳动的留守老年人,重点搞好精神文化生活,整合农家书屋、体育健身等文化体育资源,解决其精神孤独、缺少安全感等问题;对部分失能的留守老年人,重点做好农村社区日间照料和家庭支持服务,解决其基本生活照料问题;对于高龄、失能等留守老年人,发挥乡镇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运营模式改革,盘活闲置床位,引进社会资本、增强发展活力,解决最为迫切的照护难题。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建设农村老年人颐养场所是地方开展农村养老的有益探索。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支持包括颐养之家在内的老年人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