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9-00772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
信息来源 | 民政部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机制的提案答复的函 | ||
主 题 词 | 关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机制的提案 | 文 号 | 民函〔2018〕753号 |
民函〔2018〕753号
仰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机制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内容丰富、全面、详实,对于全面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经商财政部、教育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居家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完善居家养老政策法规、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功能全面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供给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第一,完善居家养老法规政策。在法律建设方面,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北京、天津、河北、浙江、江苏、宁夏、青岛等地制定了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专项地方性法规。在规划建设方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部署了进一步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在政策文件方面,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任务要求。2016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先后推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等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投融资、用地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各地立足实际,在社区居家养老中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分别给予开办补助或者运营补贴,鼓励包括餐饮企业等在内的广大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用餐、家庭照料、医疗护理等多样化的服务。在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方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鼓励老年人参加社区邻里互助养老。各地积极探索家庭照顾者“喘息”服务、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护理假等政策,支持家庭照料老年人,鼓励为老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农村互助幸福院、抱团养老、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的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储蓄与兑换制度等互助养老模式不断创新。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物业企业作用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支持。在标准规范方面,民政部参与编制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报请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国家标准。各地也制定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规定老年人设施规划人均用地宜为0.1㎡-0.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对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提出了配建要求。会同有关部委修订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放宽至32米,并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防火安全进行了完善。
第二,加大社区居家服务资金保障。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份。2013-2015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支持建设10万个农村互助幸福院,提升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0亿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等方面。
第三,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国务院35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驿站”、社区“嵌入式”小微服务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兼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集中照料服务的新模式不断涌现。截至2017年底,社区养老设施总数12.5万个,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4.3万个,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2万个。
第四,完善老年人精神保障政策措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将“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单独立章,提出要发展老年教育,繁荣老年文化,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在职远程教育培训。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提出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宏观政策指导老年人心理服务发展,2016年出台《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提出“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通过引入社工等社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健康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关爱空巢、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2017年印发了《“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提出推动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和关怀服务。加强对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治疗,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针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服务。开展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知识科普。教育部高度重视老年教育事业,2016年印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将老年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点任务,提出“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乡镇(街道)老年人学习场所和老年大学”。为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部署,教育部正在研究起草扩大老年教育供给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不断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第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是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要求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劳动者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促进有意愿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劳动者向该领域转移。民政部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同时,民政部大力宣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鼓励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活动。各地打通各类资源的衔接渠道,强化社区资源整合,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联动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许多地方组建了由青年学生、社区志愿者和低龄老人组成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义务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产业发展对养老护理人才的需求,指导技工院校加强相关专业建设,调整专业内涵,扩大人才培养规模。目前,有23所技工院校开设家政服务专业,在校生7千多人;有161所技工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在校生3.6万多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养老、健康服务等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确定职业分类,制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对养老从业人者实施职业化管理。2015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养老护理员职业,将其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统一框架,制定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以提升其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鉴于养老护理员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畅通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发展通道。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文件落实,加快制定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支持政策,提升家庭养老功能,建立政府、市场、家庭与老年人协同参与机制,优化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环境,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加大对各类服务主体的政策扶持,进一步巩固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是以规划为引领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
二是以试点为抓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联合财政部开展好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三是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做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提高服务规范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做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规范修订工作,结合老龄化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各类老年人设施建设和布局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建设要求。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功能品质。
四是逐步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城乡社区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汇集,引导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质量效率,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完善落实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政策措施。实施老年教育机构基础能力提升计划。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加强专业人才和业余爱好者相结合的老年文化队伍建设。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服务网络,依托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和精神关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养老护理事业发展要求,完善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督促地方落实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