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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05 15:30:56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的规定。

一、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及环节,其中最核心的是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优惠

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收入”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其中前三项免税收入适用于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所有“企业”,而最后一项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包括慈善组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除免税收入外,慈善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关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慈善组织获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合法收入在计算收入总额时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慈善组织的其他税收优惠

国家对慈善活动采取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较为全面,尤其是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从优惠税种来看,除所得税优惠措施外,也涉及增值税、土地和房屋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如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二、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

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一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前提是该组织取得免税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利性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对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性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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