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十一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降低捐赠成本,鼓励捐赠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免征的对象是,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时转让权利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行政事业性费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按照收费性质可分为六类:一是行政管理类,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登记费、注册费、证照费等。二是资源补偿类,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排污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三是鉴定类,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四是考试类,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五是培训类,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六是其他类,如教育收费等。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主要是行政管理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