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9-00736 | 主题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
信息来源 | 民政部门户网站 | 发布日期 | 2018-09-30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提案答复的函 | ||
主 题 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提案 | 文 号 | 民函〔2018〕788号 |
民函〔2018〕788号
杜惠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提案”收悉。您的调研非常深入,所提建议切合实际,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考虑。经商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低保与其他优惠政策分类挂钩机制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要求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对农村低保标准、救助对象、规范管理、资金落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年底,全国所有的涉农县(市、区)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了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045.2万人,平均农村低保标准为4301元/人•年;全年累计支出农村低保资金1051.8亿元。近年来,我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和分类救助等相关低保工作。
一是实行分类施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民政部督促各地落实文件要求,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在按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定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分类施保工作。同时,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今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是加强专项救助衔接,并逐步将专项救助范围拓展到低保边缘群体。在医疗保障方面,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群众获得感日益增强。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覆盖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教育救助方面,教育部一直致力于推进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目前已形成了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如义务教育阶段,2017年已全面实现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全国1604万名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贴,补助金额179.1亿元。从学前教育到高等阶段教育,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均可享受各级各类教育的资助政策。在住房救助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作为主要原则,强调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2016年在原有支持基础上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中央补助对象集中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贫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从2008年到2017年,中央累计安排2091亿元补助资金,支持了2502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支持493万低保户完成了住房改造。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和分类救助,加强低保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综合施策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家庭收入核算尤其是农村家庭收入核算一直是精准识别认定低保家庭收入的难点。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加紧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加强农村低保收入核对、实施精准认定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规范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2015年3月,民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核查范围、核查方式等。二是将支出型贫困因素纳入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国办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原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工商总局、原国土资源部等先后出台了查询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户籍、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政策文件。全国31个省(区、市)和97.6%的地市级、79.3%的县级建立了核对机构。目前核对已经在低保工作中全面应用,实现“逢进必核、复审必核”。2017年全年,全国共开展各类受托核对1.25亿人次。其中,开展低保受托核对(包含新申请低保数量及动态管理)1.15亿人次;开展住房保障类受托核对422万人次,全国各类受托核对的不实申报检出率为7.29%。
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分类量化家庭劳动力系数”,目前部分地方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如内蒙古探索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化,设立了根据困难群众年龄和健康情况而定的劳动力系数,并应用前一年各类农畜产品价格判断现有家庭收入,其中赤峰市巴林左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和管理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认证。陕西省宝鸡市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劳动力系数,并以此推算家庭收入,既简化了认定低保对象的程序,又有效防止了“养懒汉”现象滋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山东省金乡县将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的劳动力状况、教育状况、健康状况等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通过量化“打分”方式认定低保对象,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下一步,我部将对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方面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查询社会保险、就业等信息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核对信息数据项,督促各地进一步健全核对工作机构,推进核对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核对工作的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调研,做好总结归纳,适时将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向全国推广。
三、建立科学的低保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低保制度自从2007年建立以来,主要是通过国务院文件予以规范。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对城乡低保制度一并予以规范、完善,初步解决了农村低保的法规保障问题。2018年3月,我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建议将制定《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规划。近期印发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定《社会救助法》列为一类项目,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此外,陕西等地还探索建立了社会救助失信惩戒机制,将申请人故意虚报、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及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外披露,提高“骗保”的机会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努力推动《社会救助法》出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低保法规体系,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