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权威解读 |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
公文名称 | 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解读 | ||
主 题 词 | 特困人员 | 文 号 |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明确政府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等方面救助。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加大资金投入,特困人员认定更加规范,标准制定更加合理,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物质保障得到显著加强的同时,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问题逐步凸显,尤其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近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发1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实化,明确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政策要求,既是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也是对解决当前工作存在问题和基层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为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提供了遵循。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的目标,以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针对当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合理制定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尤其是照料护理标准,是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前提。为解决当前个别地区存在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制定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知》要求“在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并进一步明确了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方法和相关要求。同时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要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二、规范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
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是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关键环节。《通知》要求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明确了“照料服务人”的资格条件,并明确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为助力贫困家庭脱贫,《通知》提出,在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共同推动协议约定事项落实到位,《通知》规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三方签订。
三、细化委托照料服务内容
为进一步细化委托照料服务的政策规定,使地方能够更好地落实委托照料服务,《通知》坚持以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需求为导向,梳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要求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提供不同照料服务。其中,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四、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
为全面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保障,《通知》强调,“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要求各地“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同时,《通知》明确提出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措施,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
五、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管
为抓好委托照料服务落实,《通知》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责任,要求各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通过建立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及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这既是对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拓展和延伸,也是积极回应困难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推进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模式转变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