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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孝亲敬老教育基地”的建立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25 00:00:00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关于“全国孝亲敬老教育基地”的建立和管理办法(试行)

 

       由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办,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自2003年开展以来,带动了全国孝文化的传播和孝亲敬老活动的发展,对于增强全民的敬老意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配合教育活动深入持续地开展,提升孝文化的传播效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敬老意识,特制订本办法。希望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当地人文资源,积极建立“全国孝亲敬老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中华传统美德孝亲敬老教育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条,教育基地的名称:全国孝亲敬老教育基地。
       第二条,教育基地的授牌范围:

       面向社会开展以孝亲敬老教育为重点内容的活动场所,其中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现代建设成果类,包括为传播孝文化开展孝亲敬老活动建立的公共设施、企业院校场馆等;
      (三)有关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等;
      (四)体现孝亲敬老教育内容的风景区(点)等。 
       第三条,教育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有突出的孝道教育内容和比较成熟的宣传资料;
      (三)有上级主管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条件,有专职人员负责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五)能结合自身特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各类孝亲敬老活动,并与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部队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联系,组织活动;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教育基地的命名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孝文化传播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和简要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占地面积及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在建设、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
     (二)考核审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孝文化传播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实地考察。
     (三)批准命名: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研究确定,报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备案,正式命名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教育基地应履行的职责:
     (一)突出孝亲敬老教育主题,把历史传统与时代特点结合起来,努力挖掘基地的文化内涵,面向全体公民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性教育活动。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环境的美化。充分发挥好文物、图片、史料和陈列品的教育功能。特别要努力运用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运用现有条件,挖掘设施潜力,精心组织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有条件的单位,可深入学校、机关、企业及社区,举办一些富有特色的活动,如夏、冬令营,团、队、双休日以及重大纪念日活动、流动展览、讲座、演讲等等,扩大基地的影响。
       第六条,教育基地的管理:
       教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基地命名授牌后,未开展孝道敬老活动或以此名义从事非法营利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未改正,予以摘牌并对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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