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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在应急状态下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28 16:20:22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在应急状态下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是“与时间赛跑”,应急慈善工作最紧要的是让捐赠款物尽快到达最终需求方手中,其中物资捐赠更有利于达到慈善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但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方面,往往出现自然条件险阻、交通通信不畅乃至中断,交通工具紧缺、人力资源紧缺等难题,救援物资卡在途中、卡在“最后一公里”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与国家统一储备调拨的应急救援物资不同,慈善捐赠物资来源分散、数量批次不好预估、质量参差不齐,进一步加剧了分配送达的难度。常态下应由慈善组织自行负责慈善项目实施,但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仅凭慈善组织的力量难以很好地实现。可以说,捐赠物资如何及时、合理分配、送达需求方,是应急慈善工作的难中之难、痛中之痛。

2021年5月通过的《湖北省慈善条例》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设立应急慈善专章,其中重点规范了应急慈善物资调度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慈善物资调度机制,动态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运用专业化方式,开展应急慈善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等工作······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达效率。执行突发事件应急任务中运送抢险救灾以及捐赠物资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慈善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湖北省慈善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有益做法,将为应急状态下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和帮助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有两个层次: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应当考虑到捐赠款物分配送达问题,按照慈善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入政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二是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政府、基层政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帮助打通应急处突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考虑到基层工作任务繁重,“千条线、一根针”,尤其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压力比较大,因此慈善法仅要求它们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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