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与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慈善组织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慈善组织将捐赠财产提供给受益人不是单方面的“恩赐”,实际上是在履行责任、完成捐赠使命。强调慈善组织与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对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中尊重受益人、维护受益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慈善组织与受益人签订协议不是强制性义务,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慈善组织与受益人可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慈善财产的种类及其用途,受益人的名额,资助的数额和期限,慈善组织交付财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慈善财产的使用方式,等等。
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慈善组织和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当然,在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资助治病,受益人病情减轻或者加重,经双方协商,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增加资助数额。针对实践中有的受益人不够珍惜慈善资助、滥用慈善资源的情况,慈善法规定,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这就赋予慈善组织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