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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关于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04 16:45:45 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


所谓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是指一个慈善项目因完成或者因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慈善目的而终止,原用于该项目财产的剩余部分。这里所讲的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与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有所不同,在前者情况下,运作该项目的慈善组织依然存在;在后者情况下,该慈善组织不复存在。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未使用完毕的,应当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近似原则”,继续用于与原捐赠目的相同或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不能返还捐赠人,也不能用于任何非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捐赠协议中与慈善组织就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作出约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时,也可以按照近似原则在募捐公告中对剩余财产的用途提前进行告知。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中事先有约定的,慈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事先约定执行;事先没有约定的,由慈善组织决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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