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财产使用和保护原则的规定。
慈善组织财产权虽然是不完全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有区别,在财产占有、使用特别是处分上有诸多限制,但毕竟属于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从国际立法经验看,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拥有财产所有权。例如,《俄罗斯社会联合组织法》规定:“拥有法人权利的社会联合组织是财产的所有者。社会联合组织的单个成员对社会联合组织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我国慈善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实际上是承认慈善组织拥有财产权的,而且这种财产权受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本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对慈善组织财产的保护和规制:
一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必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由于慈善组织活动不是获得利润而去提供财产或劳务,而是为了做公益,所以,其财产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财产使用离开了这一目的,所谓的“慈善”就失去了本色,慈善组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国外看,一些国家的立法不仅界定了慈善目的,还为实现该目的而对慈善组织财产每年用于慈善(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和成本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同时也保护了慈善财产。我国慈善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如第六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不按照规定使用慈善财产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不得分配,即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这是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共同特征,也是其财产的基本特性之一。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发起人、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会员向慈善组织缴纳会费,是所有权的完全转移,不享有从该财产上获利的权利;慈善组织负责人代表公众利益承担对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职责,也不能从慈善组织的财产上谋取私利。当然,慈善组织人员按照规定从该组织领取合理的薪酬是必要的,这不属于分配慈善组织财产。慈善财产不得用于分配是国际通例。例如,美国税法501(c)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该组织的收入和财产不得分配给其成员或者负责人员,除非是作为对他们所提供服务的合理补偿”。日本《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认定法》规定:“章程中赋予社员接受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的规定无效。”《印度尼西亚财团法》规定:“财团根据本法取得的金钱、动产以及其他财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转移或分配给受托人、理事会、监事会、雇员或者其他与财团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此外,各国立法还普遍对慈善组织的理事、监事和职员报酬作了限制,防止以过高或者不当的报酬来变相分配慈善财产。
三是不受侵害,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