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854-5/2019-00534 | 主题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
公文名称 | 民政部对“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 ||
主 题 词 | 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 | 文 号 | 民函〔2018〕665号 |
民函〔2018〕665号
陈建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广大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在内的老年人养老问题。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和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
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牵头,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一是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老年人,积极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失独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卫生健康委表示,2006年,国家建立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为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帮助解决养老问题。从2012年起,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共同负担。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目前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截至2017年底,全国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分别覆盖30个、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提出了针对失独家庭老年人在内的20项照顾性服务项目,明确提出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民政部、公安部等9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函〔2017〕193号),加强包括失独老年人在内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政策
一是发挥规划牵引作用。《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提出要着力保障包括计划生育家庭在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能够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二是加大涉老用地政策支持。民政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设施用地、规划建设、无障碍改造、闲置资源整合改造等专项政策。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与保障工作。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合理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养老等社会民生项目用地。在《2018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明确要求各地在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时加大对养老、医疗等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对各种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不因“国有”或“民营”、“社会资本”等称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实行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用地政策。通过各种方式研究梳理养老用地政策,开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用地问题专题调研,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国家试点入市地区用于养老的可行性。目前正在着手研究完善社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用地政策。三是着力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持续开展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增强包括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在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四是扎实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印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试点任务明确要求各地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连续三年共投入30亿元支持农村兴建老年人互助养老幸福院,实现养老离家不离村。五是关于养老金异地领取问题。2014年,发展改革委和原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引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免收基本养老金商业银行异地取现手续费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235号),指导各地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包含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在内的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收取手续费问题。六是关于为社会养老机构金融贷款提供优惠等问题。人民银行表示,2013年全面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10月又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目前,金融机构对存贷款业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合理进行定价。人民银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运用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对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激励和扶持,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建议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工作。七是关于出台购房优惠政策鼓励独生子女与老人同住或相邻而住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并对孤老病残人员等优先给予安排。通过就近选房或互换住房等方式,老年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可实现同一公租房小区就近居住、就近照顾。财政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投靠异地有稳定职业、固定居所的子女,如果老人能够在子女的工作生活地落户,可以享受市民待遇,有申请公租房的权利。国家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居住问题。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宜单独为独生子女家庭出台购买、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否则,容易引起其他群体攀比,而且难以执行。
三、推动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更好地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民政部、原卫生计生委提请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帮助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解决康复护理难等问题。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打造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无障碍”审批环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积极申请纳入定点范围,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上就加强老龄工作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62号),解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进一步细化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具体措施。2017年,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等11部门对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实地督查,推动各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有效完善了在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特殊困难群体养老兜底保障等方面的价格政策。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会同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联合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此外,还联合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初步建立了激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社会资本高度关注的新兴业态。截至2017年底,注册登记的养老院2.9万个,床位数373.5万张,入住老年人209万。全国工商注册登记养老机构达到443家,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达到12614家。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是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给予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推动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研究出台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措施。通过推进分类施保、加快慈善机构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制度研究设计。同时,民政部门也将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异地领取工作,完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障运行机制,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发挥政策综合激励效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落实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 政 部
2018年8月27日